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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法--141條點解??(急用,做project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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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eb:http://www.info.gov.hk/basic_law/fulltext/c-index.htm 更新: 詳盡dd,thx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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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一 百 四 十 一 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不 限 制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, 不 干 預 宗 教 組 織 的 內 部 事 務 , 不 限 制 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沒 有 抵 觸 的 宗 教 活 動 。 宗 教 組 織 依 法 享 有 財 產 的 取 得 、 使 用 、 處 置 、 繼 承 以 及 接 受 資 助 的 權 利 。 財 產 方 面 的 原 有 權 益 仍 予 保 持 和 保 護 。 宗 教 組 織 可 按 原 有 辦 法 繼 續 興 辦 宗 教 院 校 、 其 他 學 校 、 醫 院 和 福 利 機 構 以 及 提 供 其 他 社 會 服 務 。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宗 教 組 織 和 教 徒 可 與 其 他 地 方 的 宗 教 組 織 和 教 徒 保 持 和 發 展 關 係 。 --------指香港人可以享有不同的宗教信仰和各種的宗教組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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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百 四 十 一 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不 限 制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, 不 干 預 宗 教 組 織 的 內 部 事 務 , 不 限 制 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沒 有 抵 觸 的 宗 教 活 動 。 宗 教 組 織 依 法 享 有 財 產 的 取 得 、 使 用 、 處 置 、 繼 承 以 及 接 受 資 助 的 權 利 。 財 產 方 面 的 原 有 權 益 仍 予 保 持 和 保 護 。 宗 教 組 織 可 按 原 有 辦 法 繼 續 興 辦 宗 教 院 校 、 其 他 學 校 、 醫 院 和 福 利 機 構 以 及 提 供 其 他 社 會 服 務 。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宗 教 組 織 和 教 徒 可 與 其 他 地 方 的 宗 教 組 織 和 教 徒 保 持 和 發 展 關 係 。 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 《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》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,自1997年7月1日起,取代了殖民地時期《英皇制誥》及《皇室訓令》的地位,確認了特區政府的組成辦法、權力和責任、和中央政府的關係等。 1984年12月19日,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英國經過多年談判後,簽署《聯合聲明》,解決了香港主權歸屬問題。其中《聲明》第三段第12條表明,中華人民共和國將以《基本法》確立香港為特別行政區,並按照一國兩制方針,保持主權移交前的資本主義制度,維持50年不變。中國大陸所施行的社會主義制度等將不會伸延到香港,香港特區政府會維持高度自治。 《基本法》的權力來源備受爭議。大部分中國法律學者認為《基本法》純粹是本國法律的一部分;而另一些法律學者則認為權力源自兩國共同簽署的《中英聯合聲明》。這種爭議涉及北京政府對修改《基本法》的法理依據,以及香港法院對挑戰《基本法》的權能和範圍。 爭議及問題 以下簡述自《香港基本法》生效以來,引起大規模社會討論的問題: 居港權問題:1999年,香港政府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《基本法》第22及第24條。政府聲稱這用來避免超過100萬名中國大陸居民湧入香港。這是香港首次向人大請求事法,事件引來關於香港司法獨立的關注。 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:《基本法》第23條訂明「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、分裂國家、煽動叛亂、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」。2002年至03年間,香港政府嘗試通過相關法律。根據當時提出的草案,警方將被賦予極大權力,包括無須向法庭申請搜查令,即可強行進入「懷疑恐怖份子」住宅搜查。此舉引來香港社會極大反響,導致了2003年大規模的七一遊行。其後,政府宣佈擱置草案,時任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以個人理由辭職。 普選問題:經過23條事件之後,以香港民主派為首的各界社會人士開始爭取普選2007年度行政長官和2008年度立法會所有議席。《基本法》第45及第67條字面上雖然並沒有禁止這種可能,但親政制、親北京政黨及人士則認為這不符合條文中「實際情況」及「循序漸進」兩項原則。最後,全國人大於2004年4月26日進行了釋法,正式排除了2007/08進行普選的可能性。 削減公務員工資:根據《基本法》第100條,香港公務員「年資予以保留,薪金、津貼、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的標準」。同時,第107條則訂明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,力求收支平衡,避免赤字」。面對1997年以後的經濟衰退,加上香港財政陷入赤字,香港政府削減了公務員的薪金,引來了公務員團體的爭議。 特首任期:首任行政長官董建華於2005年3月10日請辭後,下任行政長官的任期成為了問題。法律界及泛民主派認為,根據《基本法》第46條,新任行政長官任期應該是5年。不過,香港政府、親北京人士及政黨則認為,繼任人應該是完成前任行政長官的餘下任期。2005年4月6日,香港特區政府向全國人大請求釋法。4月27日,全國人大宣佈根據《基本法》附件一,行政長官如果於2007年前辭職,繼任人應當完成前任行政長官的任期,之後再次進行選舉。反對釋法的人認為人大常委違反《基本法》、侵犯香港司法獨立、破壞一國兩制精神。 引渡罪犯:《基本法》第95條賦予香港與中國大陸司法機關「通過協商,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」,不過在兩地司法制度差異之下,兩地未有正式犯人引渡辦法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是否適用於香港居民,香港法院是否對跨境刑事罪行有審判權,香港居民在香港犯罪後逃往中國大陸、香港法院是否擁有司法管轄權,以上問題均引來中港兩地法律界以及律政司的討論。根據現時慣例,香港居民在香港犯罪後,如果在中國大陸被截獲,香港會嘗試引渡疑犯回港審訊。中國大陸居民在香港犯罪後逃返中國大陸的話,則會在中國大陸進行審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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